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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現就瑞通公司員工(包括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下同)違反本公司,或勞務承攬的派駐員工違反入駐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員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由瑞通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一般規定
                        1.派遣和派駐員工
                        派遣員工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被用工單位退回瑞通公司的;派駐員工違反入駐單位的規章制度,被入駐單位要求取消派駐的。經查證屬實的,由瑞通公司通知工會后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2.瑞通公司直接用工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按規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司人事部通知工會后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瑞通公司;入駐單位可以提出取消派駐,瑞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公司直接用工,由公司人事部根據基層單位(含項目部)意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1、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累計無故曠工2次的。
                        2、一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次,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違章作業或違反安全規程造成事故,造成500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4、違反財經制度,造成500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5、因工作失職,造成500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6、串連、煽動或組織員工集體不上班,影響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7、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
                        8、觸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派遣派駐員工
                        1、用工單位或入駐單位向瑞通公司通報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書面材料,同時提交退回瑞通公司或取消派駐的書面意見。
                        2、瑞通公司審核有關材料,重點核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提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并將擬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工會,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式決定。
                        3、瑞通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面通知員工本人,無法取得聯系的,可通過郵寄或媒體公告等形式將處罰決定送達本人。同時將決定通知抄送用工單位或入駐單位。
                        (二)公司直接用工
                        1、公司基層單位(含項目部)調查后整理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書面材料,并提出處理建議。
                        2、公司人事部審核有關材料,重點核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提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并將擬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工會,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式決定。
                        3、瑞通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面通知員工本人,無法取得聯系的,可通過郵寄或媒體公告等形式將處罰決定送達本人。
                        三、解除合同有關事項的處理
                        1、按勞動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對相關人員進行經濟補償。
                        2、員工嚴重違紀,給相關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3、員工解除合同后還應當按程序結清工資和其它費用,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和離崗手續。
                        四、其它
                        1、本辦法由瑞通公司負責解釋。
                        2、本辦法從2008年4月20日起執行。

                     

                     
                    附件:
                    有關法律條款
                    一、《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勞動法》部分條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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