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4日,湘陰縣人大、縣政府、縣民政局分別接到群眾聯名舉報信。2005年4月2日,湘陰縣靜河鄉齊賢村進行第六次村委會換屆選舉,該村年滿18周歲以上的合法選民1004人,實際參加選舉的52人,其中包括37名黨員,關系較好的部分群眾,另外還有鄉武裝部長、包村干部、鄉農技員、縣委派駐該村的一書記、該村學校校長,會議高度集中,直接選舉產生了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
分析解剖:靜河鄉齊賢村此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屬違法選舉。主要是:
1、沒有按選舉程序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齊賢村有9個組1482人,年滿18周歲以上的合法選民1004人,占村總人口數的67.7%,根據《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應由各村民小組推選5-7人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
該村沒有通過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而是由村支部書記一手操作,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成立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規定。
2、沒有通過群眾選舉直接產生村委會領導班子。根據《村委會組織法》:“選舉村委會領導班子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全村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而該村根本沒有按這些程序進行選民登記、摸底并張榜公布。
而該村委會成員的產生是由支部書記、包村的武裝部長、包村干部、一書記、鄉農技員、學校校長和部分黨員、骨干等52名代表指定的,然后到會的各類代表47人和5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投票選舉產生了村委會班子的成員。武裝部長、包村干部、一書記、校長和農技員均參與了投票。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成員應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十二條(年滿18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20日前公布。)、第十四條(選舉村委會應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第十七條(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次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之規定。
處理結果:縣基層政權建設領導小組通過調查取證、情況屬實后,對靜河鄉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靜河鄉齊賢村重新進行第六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處理決定》,責成靜河鄉人民政府務必加強領導、嚴格依法操作,為該村重新進行選舉提出了具體的操作要求,并對其選舉進行全程監督,到5月15日止,順利完成了該村村委會換屆選舉的任務,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選舉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