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強,男,生于1974年4月15日,籍貫四川樂山,于2011年10月8日到我公司瀑電檢修項目部從事駕駛員一職。
2014年4月16日上午8時許,魏明強與瀑布溝電站黑馬營地代班長駱永西因工作安排發生爭執,后被同事勸開。當天中午12時許,魏明強攜帶匕首來到駱永西的辦公室要求駱永西向其道歉,二人再次發生言語爭執。魏明強即拿出匕首猛刺駱永西胸部數刀,又在駱永西臉部猛砍兩刀,致駱永西當場死亡。魏明強作案后,打電話報警,并向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經過一系列司法審查,法院認定:被害人駱永西無明顯過錯,魏明強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魏明強于2014年12月被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駱永西身故后事公司已于2014年4月處理完畢。公司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結果,開展駱永西身故的保險理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