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初,張XX參加了瑞通公司保潔員應聘,在登記基礎資料的過程中,張XX未對既往病史如實填寫,在面試過程中,也未告知工作人員有腰椎疾病病史,不能勝任保潔工作。2015年7月21日,瑞通公司正式錄用了張XX,并派其到天鼎物業公司沙灣物業項目部從事保潔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2015年8月4日,張XX向沙灣物業項目部提交了一份醫學證明,證明其患有腰椎疾病,且反復疼痛半年以上,要求回家休養2-3個月。鑒于該情況,天鼎物業公司將張XX退回了瑞通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規定,瑞通公司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2015年8月6日,公司按程序與該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