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和黃XX,于2015年1月1日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派遣至國電置業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2015年6月置業公司在合并機構時,兩名同志參加崗位競聘未被聘上,且不到置業公司安排的新崗位報到。經多次協商溝通,兩人仍不服從公司調整。
2015年7月15日,置業公司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為由,將兩人退回瑞通公司。同日,我公司正式發文通知兩人到公司報到,辦理相關手續。3個工作日內,兩人均未到公司報到。2015年7月21日,公司根據《關于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規定,作出解除與魏XX和黃XX的勞動關系的決定,并發文通知勞動者本人。
2015年8月,魏XX和黃XX到成都市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國電置業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退工決定違法,瑞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并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2015年12月7日,成都市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6年1月18日,該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駁回魏XX和黃XX的所有仲裁申請。